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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上城金都店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上城金都店。

负责人周某丙。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上城金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上城金都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戴昱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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