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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医药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3月15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崔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自1999年7月6日起按每月40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山城区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崔某某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审判员祁Ny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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