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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党某等4人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党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职工。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职工。

共同委托代理人党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略)××局退休干部。

本院依据生效的(略)人民法院(××××)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3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50元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分次共划拨被执行人款项35500元后,对本案退出执行程序。2012年×月×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次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款项1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略)人民法院(2012)合法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

审判员王××

审判员雷××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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