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南乐县人。因盗窃于2007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0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31日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夏季某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南乐县X乡X村,拧开郭某某家外门由天窗进入堂屋,从组合柜、床头柜等处盗窃现金300元。
2、2010年6月某日,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南乐县X乡X村郭某家中,盗窃现金5元。
3、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南乐县X乡X村李某家,从其家西墙挖洞进入东屋内,欲实施盗窃,但未找到钱物。
4、2010年10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从南乐县X乡X村的大军超市内,盗窃现金1400元。
5、2010年12月某日,被告人郭某某从南乐县X乡X村李某家东间堂屋中的抽屉内,盗窃现金750元。
6、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南乐县X乡X村李某某家,欲盗窃未遂。
7、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翻入南乐县X乡X村王某院内欲盗窃时,因被群众发现而未敢盗窃,出来时被王现平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一年内入户盗窃7次,未遂3次,盗窃现金24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建军等人陈述,辨认作案现场笔录,作案现场图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7次入户窃取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部分犯罪事实属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27日止)
所判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勇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