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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XX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1450元、诉讼费145元、执行费18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已通过陕西XX公司替代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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