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1450元、诉讼费145元、执行费18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已通过陕西XX公司替代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