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某,女,19XX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19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漆某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漆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