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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沈阳大戏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大戏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戏院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街X-X号。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沈阳大戏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和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5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7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吕丽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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