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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3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50岁。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原审判决确认的地址及李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均不能通知到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李某某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现公告送达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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