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3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50岁。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原审判决确认的地址及李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均不能通知到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李某某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现公告送达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