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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某某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欧某某在黄某帐户上的资兴市X村煤矿分配款1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欧某某在黄某帐户上的资兴市X镇X村煤矿分配款1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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