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欧某某在黄某帐户上的资兴市X村煤矿分配款1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欧某某在黄某帐户上的资兴市X镇X村煤矿分配款1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