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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被告周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19XX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女,19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董某,男,19XX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某某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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