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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19XX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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