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19XX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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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