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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原阳县师某镇西高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师某某、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师某某,男,1963年6月月10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师某某、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经审理作出(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原审以(2009)原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原审经再审作出(2009)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屈路平

审判员曹根群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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