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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株洲市北斗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20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略)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19XX年7月3日出生,汉族,(略)人,系张某某的母亲,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株洲市北斗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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