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寇××等人将××乡油库的30多米油管盗走。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被盗油管价值1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寇××、陈×、丁××等人证实,有被害人朱××陈述,另有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兼)书记员李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