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A座X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开发区X号街区。
被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X路X号。
原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明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