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其第刘某飞名义成立滑县旺盛木炭厂,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在2009年7月份至2009年12月份,刘某利用从税务部门取得的河南省收购发票及他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夸大收购圆木段薪材业务,虚开收购发票金额x.14元,税额x.96元,并已自核抵扣。
2009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刘某在与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浚县黎阳化工厂、濮阳县乾坤化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代开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x.87元,税额x.64元。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抵扣。
200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在与滑县宏昌高分子材料厂(另案处理)无实物交易情况下,为滑县宏昌高分子材料厂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x.43元,税额x.57元,滑县宏昌高分子材料厂已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刘XX、王XX、王XX、卢XX、张XX、董X、刘XX、刘XX、邵XX、杨XX、崔XX、田XX、李XX、马XX、王XX、罗X、张XX、张XX等证言;及书证滑县旺盛木炭厂的账本、工商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查询信息、承包原阳二硫化碳生产厂房的协议、退脏证明、抵扣税款发票、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用于为自己或他人抵扣税款,且虚开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投案自首,且能全部退出抵扣税款。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退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x.17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预案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方凤玲
审判员张慧彩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