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山,湖南高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翔,湖南卓越(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x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x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辉杰
人民陪审员沈振民
人民陪审员陈毓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