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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山,湖南高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翔,湖南卓越(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x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x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辉杰

人民陪审员沈振民

人民陪审员陈毓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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