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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3月11日领取结婚证。2004年农历9月26日生育一女孩王××。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正常。2006年被告下岗后外出打工,与他人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由于被告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农历12月16日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3月11日领取结婚证。2004年农历9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前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可,2006年被告下岗后去广东打工,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自2007年7月被告从家离开后,原、被告之间再无任何联系。庭审中,原告称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并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彼此之间应有所了解,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且被告未到庭,没有表明其对待婚姻的态度,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士管

审判员范德银

人民陪审员刘洪恩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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