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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同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X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住址:沈阳市辽中县X街四委X组。

被上诉人:沈阳铁路某局管道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县X镇X村。

上诉人薛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04]辽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某于2005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曹桂岩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振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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