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宝同德(略)事务所(略)。委托代理人谭卫民,江苏彭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龙。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x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