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陈XX、熊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熊某某。

郭某某与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1)资法诉保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资法诉保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国U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