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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梁某

李某某申请执行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作出的(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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