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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博,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元月份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在没感情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我们深感没有夫妻感情,无共同语言,情趣各异,性格差别较大,为此我们常常生气,特别是被告不尊重我的父母,肆意对我父母辱骂,导致我们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直至无法共同生活。我在结婚之后为了家庭生活经常外出打工,被告在家跟我父母发生点矛盾我也没说什么,但是被告同着我的面骂我父母,使我无法忍受。加上被告的家庭富裕打内心里看不起我,看不起我的家人,使我心里压力很大。我母亲本来就体弱多病,加上被告找事生气而过早去世,对此我很伤心。由于我们经常生气,吵架而长期分居,近两年时间我们没有同居过。我们实在过不下去了就提出协商离婚,但我一提出离婚被告就以我有外心了,有婚外情了来激怒我。有时被告也同意离婚,可约好时间被告又不去了,就这样反复多次。总之,我们无法再继续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两个男孩我和被告各抚养一个,我抚养周XX,抚养费各人自理。婚前财产各自的归各人所有。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个小孩现在一岁半啦,原告没有管过,吵架,生气也有过,但责任不在我,是原告找茬生气。原告的母亲是因病而死的,不是因为生气死的。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2009年6月8日(农历5月16日)生一双胞胎男孩。起名周XX、周XX。原告经常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管两个孩子。原、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曾有过两次吵架,但均由生活琐事引起。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除一些正常的生活用品外,有海尔牌挂式空调一台。

上列事实有通许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的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三年多时间,且生有两个双胞胎男孩。本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而原告经常在外打工,不珍惜自已的家庭,未能体会妻子在家照管孩子的辛苦,为一点琐碎小事生气,且又提出与被告离婚,虽声称与被告感情破裂,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程度。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含勘验费)5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吴运庆

审判员席新建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厉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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