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内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0月20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胖子,男,1975年7月20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30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5月25日由内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批准逮捕,2009年9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捉获后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2009年9月29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王某、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浩、苗青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王某、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伙同宋胜利(在逃)预谋进行盗窃,上午11时许6人窜至镇平县荆××开办的农药种子门市,采取购物引店主离店的手段,将荆××店内抽屉撬开盗走现金x元,6人各分赃2000元,余款共同消费。3月4日6人又窜至内乡县总工会,采取相同手段盗走杨××水果门市现金1630元,被害人杨××发现并报警,6人在逃窜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盗现金1630元追退失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失主陈某,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伙同宋胜利(在逃)预谋进行盗窃,上午11时许6人窜至镇平县荆××开办的农药种子门市,由被告人王某、陈某某在该店门外望风,被告人廖某某进店购买种子看清店主存放现金的位置后告诉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宋胜利而后进店购买种子引店主出店,被告人韩某某趁机到店内撬开抽屉盗走现金x元,后窜至内乡县新达洗浴中心,6人各分赃2000元,余款共同消费。3月4日10时许6人又窜至内乡县总工会,采取相同手段盗走杨××水果门市现金1630元,被害人杨××发现并报警,6人在逃窜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盗现金1630元追退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2007年10月20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10月31日被释放,期间共羁押169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2009年3月3日中午,我们6个人分骑3辆摩托车到镇平县一家种子门市,宋胜利把我们几个叫到一块儿,他安排廖某某到这家店里购买种子,陈某某在店外望风,赵某某、宋胜利到店里缠住店主。我给廖某某100元让她买豆角种子时看准放现金的地方,宋胜利、陈某某趁老板不注意把抽屉里的黑色提包拿走,我们就一块到内乡县新达洗浴中心把钱分了,6人每人分了2000元,余460元消费了。第二天又用同样的手段在内乡县一个水果门市偷了1630元,被当场捉获,1630元也退给失主了。
2、被告人王某供述
在今年2月底我老表赵某某喊我跟他一起出去转转,就是去偷东西的意思,后来又喊他们村陈某某、宋胜利、胖子、还有个女人,我们6人骑3辆摩托车,我带着赵某某,宋胜利带着廖某某,陈某某带着胖子。3月3日上午到镇平县城一个种子门市,廖某某先到店里转了一圈出来,接着宋胜利、韩某某、赵某某他们商量咋偷钱,我在外面望风,陈某某离他们有个四五米远。商量以后宋胜利进到店里买了几袋玉米种子,让店主送到路边,韩某某趁机进去偷钱。事成后我们6人骑摩托来到内乡,当天夜里在新达洗浴中心每人分了2000元,余下的钱消费了。次日中午在内乡县工会门口一个水果店还是以同样的手段偷了1630元,是赵某某进去偷得,在走的路上被民警捉获,1630元退给失主了。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我和胖子、宋胜利、王某、廖某某、陈某某共6个人骑摩托从平顶山到镇平,在一个种子门市通了x元左右,是胖子进去偷得,第二天又在内乡县工会门口一个水果门市偷了1630元,后被抓获。
4、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供述
二被告人供述盗窃镇平县种子门市X乡县工会水果门市的情节完全一致。
5、被害人荆××陈某
2009年3月3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30多岁女的到我店里买了一袋豆角种子,她给我100元我找给她92元。这个女的走后又进来一个40多岁男子说要喷雾器,我说对面商店有,他还没走又进来一个男的要买3袋玉米种子,让我帮忙往外送,我把种子送到店外一扭头看见有个男的从我店里出来,我赶紧回到店里发现抽屉里的黑色提包不见了,我出来店门看见那个男的坐摩托跑了,我就打110报警,一共被盗x余元。
6、被害人杨××陈某
3月4日上午10时,有个50多岁的男的到我店里买烟,他给我100我找他90,他走后没一会,又来了一男一女,那个女的买了3袋苹果让我帮忙往车站门口送,等我回到店里发现钱盒里面的钱没了,我赶紧报警,总共丢了1000多元。
7、证人陆××、史××证言
二人证实了知道荆东鸽的种子门市钱丢了,但不知具体数额。
8、辨认笔录及现场拍照
证实镇平县荆××开办种子门市盗窃现场的情况。
9、现场平面图、现场拍照、辨认笔录
证实内乡县工会杨××水果门市盗窃现场的情况。
10、(2007)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1、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捉获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五被告人均无异议,所有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次用秘密手段结伙流窜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属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所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169日);被告人韩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63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2年9月4日止;被告人廖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2年9月4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2年9月4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韩某某、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盗窃镇平县荆东鸽种子门市现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国旺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