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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诉被告郝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郝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XX诉被告郝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现年12岁。2006年5月份,被告常驻娘家不回,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郝X既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马文奇现年12岁。2006年5月份,被告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坦诚以待,但被告因故离家出走数年,至今未归,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婚生男孩马文奇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下落不明,因此,马文奇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诉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XX与被告郝X离婚;

婚生男孩马文奇由原告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小育

人民陪审员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罗晶晶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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