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资民一初字第43号原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1976年出生。

被告谭某某,男,197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