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X号。
委托代理人卢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应于2010年5月23日前归还原告赵X借款人民币42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4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X负担,被告徐X应于2010年5月23日前给付原告赵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5月1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