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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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丁等人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某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

辩护人李某戊,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邢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

辩护人李某庚,河南优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邢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某,农民,住(略)。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卓源(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邢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某,农民,住(略)。

辩护人樊某癸,河南众孚(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某,农民,住(略)。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百特(略)事务所(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丁犯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邢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邢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邢某壬、邢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某。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邢某辛.邢某壬、邢某某,辩护人李某戊、李某庚、樊某癸、付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公某机关申请延期补充侦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自2007年9月份以来,该犯罪团伙以邢某丁为组织者,以邢某己、邢某壬为骨干成员,以邢某辛、邢某某、邢某德、吴修武、邢某柱为积极参加者,采用拦截车辆、断电、抬高价格等违法手段控制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使用河砂、碎石、白灰、砖渣等建筑材料的权利,牟取非法经济利益x万元,严重破坏了市场公某竞争秩序,严重影响了濮范高速第十标段的生产、生活、建设秩序。(二)强迫交易罪:1、自200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邢某辛、邢某壬、邢某某、伙同邢某X、吴XX等人,为了能在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达到进河砂、碎石、白灰、砖渣的权利,采用对其他进河砂、碎石某供应商的车辆进行拦截、扣留等违法手段,使其他进河砂、碎石某供应商的车辆无法正常将料送到濮范高速第十标段料厂。其他供应商也不得不放弃在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的进料权。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项目部为了工程的正常开工、正常用料,被迫与邢某丁他们签定进河砂、碎石某建筑材料的合同,而且高于同期市场和其他标段价格。共非法获利x元。2、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壬、邢某辛等人在濮范高速第十标段对第十标段项目部的铲车拦截,不让项目部使用本公某自己的铲车、洒水车、挖掘机,强迫第十标段项目部使用该组织成员邢某丁、邢某壬买的一台挖掘机、三台装载机、两台洒水车。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份,第十标段项目部向邢某丁、邢某壬支付现金x.24元。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邢某丁以x元价格将一辆破洒水车卖给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8700元。(三)破坏生产经营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3日,因第十标段项目部准备将料厂迁到范县X组织成员邢某壬听说后,伙同邢某己、邢某某、邢某辛、邢某X、邢某X等人将第十标段的变压器的高压保险棒用棍子挑掉,致使第十标段料厂停电三天;2010年2月25日,因第十标段项目部进白灰,该组织人员不让进,该组织中的人将料厂断电一天。两次长时间停电使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料厂机械停工,工人误工,经濮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司法鉴定第十标段直接经济损失达x.48元,给第十标段的正常施工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影响到濮范高速公某建设进程。(四)敲诈勒索罪:2007年底,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伙同本村邢某柱等人采取阻挠濮范高速十标段施工人员方某成外运施工机械的手段,敲诈方某成现金9000元。邢某己、邢某柱各分得1000元,邢某丁获得7000元。(五)寻衅滋事罪: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因第十标段施工未使用邢某丁的铲车,引起邢某丁不满,遂带领某某瑞、邢某某、邢某X等十几人在第十标段将刘某某X和其弟刘某某X殴打住院。2、2010年1月22日早晨,龙王某乡X村民到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桥梁施工现场拿钢筋,被施工队负责人桂某明、符某学制止,被告人邢某丁带人将两人打伤住院。3、2009年8月份的一天,因为第十标段电工杜某强指挥拉砖碴的车,引起邢某辛不满,邢某辛用拳头殴打杜某。4、2010年1月份的一天,在第十标段院内,第十标段副站长曾某康无故被邢某辛殴打。5、2010年春节前,在第十标段料厂内,第十标段收料员郑某因向邢某辛要回借给邢某辛的电锤,引起邢某辛不满,威逼郑某将借电锤的借条烧掉,郑某将借条烧掉后,邢某辛又对郑某进行殴打,经物价鉴定该电锤价值614元。6、201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邢某辛伙同邢某X等人开一辆翻斗车,强行从濮范高速十标段料场拉走沙子20方,经物价鉴定沙子价值2400元。(六)聚众斗殴罪:2009年4月4日下午,因该组织拉料车辆在经过(略)时,焦某某村村民不让拉料车辆经过,被告人邢某丁接到邢某壬电话后,组织所有入股人员在两村交界处进行殴斗。在殴斗中,邢某印、邢某柱被打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某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邢某辛、邢某壬、邢某某,宣读了五被告人供述,证人邢某X、刘某某X、方某、樊某某X、王某、马某、聂XX、徐某、方某、桂某、杜某、郑某、郭某、焦某某、邢某X、焦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方某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某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丁组织本村村民拦截其他供料车辆,迫使十标段项目部与其签订供料合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十标段使用己方某工车辆,还以高价卖给十标段洒水车一辆,随意殴打十标段工作人员,敲诈十标段施工人员方某成,强行停电影响十标段正常生产,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邢某己组织本村村民拦截其他供料车辆,迫使十标段项目部与其签订供料合同,参与敲诈十标段施工人员方某成,强行停电影响十标段正常生产,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邢某辛参与拦截其他供料车辆,迫使十标段项目部签订供料合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十标段使用已方某工车辆,随意殴打十标段工作人员,强行停电影响十标段正常生产,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邢某壬、邢某某参与拦截其他供料车辆,迫使十标段项目部与其签订供料合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十标段使用已方某工车辆,强行停电影响十标段正常生产,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某丁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自己根本就没有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村支书,为了能给高速路供料,在村里动员了二十几个人兑股一百多万元钱,给十标段供料,价格还比其他标段低一元钱,没有指使、参与他人堵路断电。给方某成要的是九千元土地补偿款,自己没有带人殴打刘某某X,是刘某某X将其打伤住院;与焦某某打架自己到现场比较晚,没有组织人员去打架。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邢某丁召集村民入股合伙,接受委托代管款项,其内部不存在领某被领某关系,没有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其行为不构成此罪。在指控的强迫交易犯罪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邢某丁指使、参与堵车断路,没有证据证明他为供料而如何预谋,指控其非法获利三十一万余元,是单方某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指控不能成立。指控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没有证据证明邢某丁指使、参与停十标段的用电,在被害方某拱的施工日志上没有监理的签字,不真实,指控不成立。而邢某丁给方某成要的九千元钱是土地补偿款,但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邢某丁与刘某某X的撕打,属于特定的双方,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又没有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标准,同样,桂某明,符某学的被围殴,没有证据证明是邢某丁指使参与,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成立。被告人邢某丁没有组织策某、指挥聚众斗殴的故意,更没有预谋,到现场又比较晚,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不成立。

被告人邢某丁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3月9日,邢某丁、邢某己以本村村委会名义与刘某某华签订的碎石、河砂单价调整确认函复印件。2009年3月12日,邢某丁以范县中强公某名义向河南京信物资有限公某交履行保证金五万元收据复印件,征地补偿款赔付情况收据复印件及范县X乡西某、西某、中屯村X村内部分群众联名担保证明。

被告人邢某己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我们只想兑钱入股给高速路上供料赚点钱,根本不是黑社会。在料场值班是京信公某安排的,上料的价格还是京信定的,自己又没有参与拦车及断电,更没有分方某成的1000元钱。到高速路焦某某段去是与他们协调上料的事,没有想与他们打架,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邢某己等人集资上料,他们没有组织机构、体系,没有固定领某被领某,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又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不具备经济特征,更没有暴力行为及非法控制特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邢某己参与堵车、断电,没有预谋。特别是破坏生产经营指控中,被害单位出具的施工日志及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敲诈勒索认定邢某己参与证据不足。而与焦某某打架,是一起治安案件,没有人组织、策某、指挥,不是聚众斗殴,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邢某辛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我们兑钱入股上料是为赚钱,并没有堵别人的车不让上料,因十标段欠料款,停过他们一次用电,但不是自己停的,洒水车是十标段主动用的,没有强迫他们;没有见到邢某丁殴打刘某某华,借郑某洲的电钻二天就还了,根本不是黑社会。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邢某辛等人自愿入伙,集资供料,公某机关出示的证据不客观、不真实,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成立。在强迫交易指控中,没有证据证明邢某辛参与其中,停十标段的用电也证明不了邢某辛所为。公某机关出示的十标段施工日志及工程造价鉴定书,存在重大瑕疵,其指控亦不成立。指控邢某辛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仅有单方某据不能与其它证据相印证,而聚众斗殴的指控又不能证明其具体行为,指控均不成立,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邢某壬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自己不是黑社会,给高速路上供料是我们二十几个人兑的钱,平时管理的有我们五个人,村X路是别人干的,在焦某某村卸料时,是他们不让卸先动手打人的,自己没有参与过停十标段的用电。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邢某壬等人是想通过给高速路供料而获利,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的合伙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强迫交易的指控同样存在证据不足,非法获利的计算是被害方某方某述,不具有客观性。邢某壬没有参与过停十标段的用电,十标段提供的施工日志及误工损失鉴定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与焦某某打架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邢某丁组织策某,邢某壬等人参加聚众斗殴行为,故起诉书指控不成立,当庭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邢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我们入股给高速路供料,合伙集资做生意,根本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供料,我们的人被焦某某村的人打伤,断电是因为他们欠料款,自己曾某与一次堵车。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合伙入股,集资给高速路上供料是完全自愿的,没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更没有形成具体的固定的机构,经营中按股份分红,邢某丁没有独吞利润,没有留有继续犯罪的经济基础,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邢某某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停电的事邢某某没参与。而与焦某某村的打架不能定为聚众斗殴,其指控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一)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1、2007年8月,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邢某辛、邢某壬、邢某某等人预谋后,集资一百万余元,准备为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项目部供应河砂、碎石、白灰、砖渣等材料。后采取围堵、拦截已中标的王某、王某、孙某等人运料车辆,致使王某等人放弃在第十标段的供料权,迫使河南京信物资有限公某,山西某行路桥有限公某濮范高速公某NO.10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其签定河砂、碎石某材料供应合同,非法牟利,为集资参股分红。

2、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壬等人拦截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铲车、洒水车、搅拌机等工程车辆进入第十标段内施工。后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壬等人出资购买装载机三台,洒水车二台,挖掘机一台,强行租赁给第十标段项目经理部使用,从中营利。

3、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邢某丁以x元价格强行将自己洒水车销于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项目经理部。经鉴定证实该车价值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丁供述:我从2008年开始给高速上干活。我有三台铲车,两辆旧的,一辆新的,新的铲车是我们村邢某X、邢某X、邢某壬三个人兑钱买的,他们三人让我管理使用,两台旧的是我妹夫许宗贵和我兑钱买的,许宗贵兑了x元,我兑了x元,两台旧的也让我管理使用,两台洒水车,一辆是我的,一辆是邢某辛的,也都归我管理使用,三台铲车我分红25%,邢某辛的洒水车分给我50%。2009年,我将自己的一辆洒水车卖给第十标段项目部了,但并没有强迫他们,刘某某X是自愿要的。

2008年底,我给十标项目部经理刘某某华说我手下有三台铲车、两台洒水车,以后要给高速上干活,他说因为我是村支书会优先使用我的车,我的几辆车就开始给高速干活。一个月后的一天,我酒后到十标段转悠,发现十标段没有用我的铲车,用了司王某村王某的,我就找到刘某某X问是怎么回事,没说两句,我就抓住刘某某华的衣领某声骂他,并打了刘某某华两耳光,然后我们就打了起来,我们村X村民和他们工地上的人打起来,此事后来派出所调解了,十标段赔了我6000元医疗费。他们也一直使用我的洒水车和铲车。

我村一开始进碎石某通过京信物资有限公某签订的合同,通过京信物资有限公某向濮范高速路第十标段进碎石,后来又增加了河沙。2009年3、4月份,京信公某的丁志经理找到我,说其他往十标段进料进不去,俺村的人也不让其他的人进,想让我们进,但是得签个合同。就这我和邢某己就与京信公某签了合同,往十标段送碎石,后来又送河沙。合同是有我和邢某己在濮阳温泉宾馆签的,去的还有邢某壬。合同内容就是我们向十标段供碎石,京信公某从我们进的碎石某每方某2块钱,后来进的沙子抽3块钱。当时入股是我在村里喇叭上喊的,看谁入股,村里的人谁都可以入股,后来入了有十六七家,一开始集资了100多万,后来有退的,剩了还有八十来万有十二三家。我没有入股,我买了一辆面包车,租给入股的了X,每年给我x块钱,负责给我加油,修车是我的。财务管理是我负责拿钱,所有的钱都是我拿着,邢某己和邢某某负责下账,邢某壬负责发钱,挣了钱以后就按入股的钱分。我们主要支出是我的租车费用、加油,平时都是邢某壬拿着钱,再一个是邢某己、邢某某、邢某辛、邢某X这几个人在十标段那个小房子里轮流值班,他们都有入股,每人每月200块钱,这些都是从挣的钱里出,送料的车去料厂走的是我们村西某角的一条便道,高速十标段料厂是占我们村的地,去料厂的路X村X路。我们为了进料,邢某壬召集入股的很多人堵路,堵的濮阳县王某 X的、有台前的车,堵了三天时间,后来邢某壬给我说的。我们和京信公某签的合同,刚开始我和邢某己、邢某壬、邢某X等人来找京信公某要求进料,京信公某不同意,说我们没有公某,没参加招标,京信公某怎么也不同意我们进料。回去后入股的人就商量,说不能让外面的人进料,外面的人进料就堵车。这样入股的人就组织了几十人堵外面进料的车,进料的车进不去,工地还要施工,他们没办法,这样京信公某和项目部找到我们给我们签了进料的合同。

具体的供料负责工作除了我,还有邢某壬、邢某X、邢某己、邢某某、邢某辛、吴XX,他们都是入股的人。给他们的好处是一个月两百元的工资。那个时候供的碎石,我们的料和外人送的是一样的,价格比外人贵五块钱。其他的人送料车都进不到料厂就被拦了,业主公某和项目部没办法只能要我们的。供料挣的钱先给我,我再将钱给邢某壬,因为邢某壬是我们的会计管发钱的、邢某己是村长管账目的,邢某壬再按入股多少往下发。除了碎石,我们还送白灰和沙子,邢某德还组织了十七个人送土方,一共凑了三十万,钱给了股东之一的邢某德了,这些具体形势和碎石某样。

碎石0.5-1规格的共进五百方某右,进价是45块钱一方,卖给项目部是50块钱一方。1-2规格的共进二千方某右,进价是48块钱一方,卖给项目部是53块钱一方。2-4规格的共进三万方某右,进价是21块钱左右一方,卖给项目部是23块钱一方。沙子共进一千七百方某右,进价是105块钱一方,卖给项目部是118块钱一方。白灰共进八百吨左右,进价是200块钱一吨,卖给项目部是218块钱一吨。总共卖了一百二十万元左右,纯利润是十五万元左右,我得到好处是每年一万五千块钱。

2、被告人邢某己供述:我和我们村的邢某壬、邢某X、邢某某、邢某X、邢某X、邢某X、邢某X、邢某X、邢某X、邢某辛、龙王某乡X村的于XX、白衣东吴庄的吴XX一起集资为濮范高速十标段上料。我们集资的钱后来都放在邢某丁的家中保险柜内,因为邢某丁主要参与上料的事。每次和高速十标段项目部结算完帐,项目部所给的钱就会打入邢某丁的账上,然后再由邢某壬从邢某丁那里拿到现金。我和邢某某负责记账,邢某壬负责现金的支出和现金的保管,邢某辛、邢某X、吴XX在那里帮忙,我还负责与高速上结算。我们上的都是沙子、石某、砖渣和白灰,我们给高速供料比进的价格高五六元钱。共进了多少料我也记不清楚,共盈利了十几万元钱。分红是按入股的比例进行分红的,同时我们几个代表在料厂办公某,每月200元钱,还给邢某丁分一份。我们分了两次,第一次我分了几百元钱,第二次分了三千多元钱,给邢某丁分了多少我记不清。签订合同是我和邢某丁、邢某壬、邢某X、邢某辛、吴XX一起去的,算是入股的代表。京信公某让我们找一个公某,邢某丁就找了个中强有限公某,这个公某在濮城,是干什么的不知道,就这样用这个公某的名义签了合同,就开始给十标段送料了,刚开始我们也找过京信公某,他们不同意我们上料,到后来和杨集乡的刘某某合伙,京信公某算是同意了,刘某某没有进料,把进料的合同给了我们,我们集资的人就向京信公某交了5万元押金,和京信公某签了合同,还给了刘某某一万元,算是赔偿他的。在和京信公某签合同之前,有一个濮阳的往十标段进料,被邢某壬他们把拉料的车堵了,他们那个人没有上去,后来那个人也不上料了,后来我们自己直接和项目部签了合同,就我们自己上料了,进的料价格和市场上一样。我们集资给高速十标段上料有一两年了。堵杨集店村刘某某的车,我没有参与。分红共分了两次,第一次我分了不到三千元钱,第二次我分了三千多元钱,共分六千多元钱。

3、被告人邢某辛供述:我平时和我们村的邢某丁、邢某己、邢某X、邢某壬、邢某某、还有白衣阁乡X村的吴XX负责给十标段上料了,还有我们村X村支书邢某丁、村长邢某己具体负责,我联系车从外面送沙子、石某到十标段,我在料场负责指挥送料的车。十标段我们不允许别人送料,因为我们有合同,外面来了送料的车也要把料卸给我们,由我们送给十标段,不然就拦住他们的车,不让他们进料场,拦车邢某丁很少去,大都是邢某己、邢某X、邢某壬、邢某某、吴XX我们几个去拦,每次谁去不确定。我们入股的平时有什么事,都是邢某己、邢某壬去联系和协调,在我们村反正都听邢某丁的,其次是听邢某己的。我们给高速上料以后就没有别人上料了,因为我们要自己上料,别人上料我们就去堵他们的车,我们堵路以后,十标段就只能进我们的料了。与刑广献合伙买了一辆洒水车,租给第十标段使用,从中赚点钱。

4、被告人邢某壬供述:濮范高速施工工地第十标段是占的我村X村支书邢某丁领某我村的几个人整了个料场,我是股东人之一。料场是前年麦收时项目部建的,具体位置在濮范高速第十标段中间,在我村西某方某,一开始就我们几个上料。入股的有村支书邢某丁、我、邢某己、邢某某、邢某X、邢某辛是主要股东,还有我村的一些小股东。具体管理支书邢某丁负总责,他说了算,邢某某和邢某己是会计,记两本账,以邢某某为主,邢某己负责收过料票据,我负责从邢某丁手里领某金给送料的付款,我从邢某丁手里领某金要给他打条,我们规定不上班就罚钱,每月有工资300元,定期开会对对账目。我入股时入了6万元,总入股资金104万元,我到现在分了两次钱,一次是年前秋天分了5000多元,一次是今年过春节分了x多元钱,共x多元钱,按每一万元算是一股,主要入股集资的是我们六人的。

料场是占了我们的地,高速公某项目部需要上料,他们想找别人上料,我们以占我们的地为理由找他们订了合同。去年有200多万元送料款,收益多少不清楚。我们几个还上了一批工程机械,我村支书邢某丁和他亲戚占铲车大股,我和邢某X、邢某X占小股,铲车共三辆,我村的邢某景、邢某X、邢某X、龙王某前屯的韩二强和我女婿胡大军上了一个大挖掘机,实际我管理,每人3万元,分批付款,我村的邢某X和邢某X上了一台小挖掘机,让项目部使用论小时付钱,每小时140元到150元。

在濮范高速十标段一直是我们几个人管理,也有其他人想上料,我村支书邢某丁就去找项目部理论,就没人去上料了,只有我们上料,我们几个刚开始上料场有人竞争,我说高速公某占了我们的地你们不能整,那人就没有再和我们争。料场出了问题都是我村的支书邢某丁想法处理。

2009年5、6月份,有一个叫王某华的人,家住濮阳县王某 X的,过来找我就濮范高速路十标段进料的事和我商量,说与我们合作,他负责拉料我们负责管理,让我们从中按方某成。我和邢某丁、邢某某、邢某己、邢某X、邢某辛商量后,决定不让王某进料,因为王某进料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利益,会使濮范高速十标段工程减少我们进料的量,减少我们的利润,王某拉料来了我们六人就挡着他不让进料。我们只允许濮范高速十标段项目部进我们的料,其他任何人的料都不让进,其他拉料的我们就去挡他。当时是我和邢某德、邢某某组织,邢某辛和其他村民就挡在通向濮范高速公某十标段的路上不让其他任何进料的车过去,事后邢某丁、邢某己知道。

5、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我们和濮范高速十标段项目部签的合同,项目部需要进料就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就给台前的车上打电话,台前送料的车就来了,卸了车有一个过磅的单子,台前送料的车就把过磅的单子给我们,我们就给台前送料的结账,然后我们就拿着过磅的单子去和高速十标段项目部算账,每方某我们抽取4、5元钱,实际就表明我们卖给项目部的价格比台前送料车上的卖给我们的价格每方某贵4、5元钱。项目部买我们的料是因为和我们签了合同,邢某己和其他股东和项目部签的,我没去,是以中屯村委会的名义签的。

高速十标段需要上料的时候,项目部就给邢某己打电话,邢某己再给我或邢某德打电话,由我和邢某德联系台前的车送料。除了我们给料场送料外,邢某的和王某 X的也送过料,当时是送碎石,邢某的车到濮台公某路口,我们用铲车装满硅渣倒在路X路堵住,不让他们过,他们没法送料,后来就不干了。我们把路堵上,不让其他人送料,料场这边就只能用我们的料,我们挣的钱就多了。王某 X的姓王某也是因为堵路不再往料场送料了。对外面向十标段送料的,我们几个值班的商量过这事,外面的人进来,我们就组织入股的堵车,堵车后怎么再协调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就没有外面的人送料了。邢某辛自己还有一辆洒水车,邢某丁、邢某壬还有铲车都给十标段干活。我们共分红了两次,第一次一股一万分1000元,第二次一股一万分了2000元。

6、证人刘某某X证言:2008年7月份工程开始使用碎石,邢某丁找到我要求供应碎石,我们有自己的供应商,我没同意。供应商在供料过程中,邢某丁组织村民拦截供料车辆,用车堵住去料场的路,使车辆无法进入料场,无奈我们只有使用邢某丁供的料,后来沙子、白灰都是让邢某丁等人供。阻拦施工的人有邢某辛、“XX”、邢某X、邢某X,其他的人不知道名字,这些人都是邢某丁组织的。2008年11月份的一天,邢某丁找到我说,你们不要租用别人的铲车了,今后用我的铲车,我说我们已经有铲车了,不能用他的,他就说不用他的,你们就不能干成活,没有办法我们就同意优先用他的铲车。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我们工地需要铲车,因为邢某丁的铲车没有司机,我们就租用了王某的铲车,到了下午我们正在工地干活的时候,邢某丁喝了酒到工地找到我,问为什么不用他的铲车,我正解释的时候,邢某丁一只手抓住我的衣领,一只手打了我两耳光。邢某丁一直抓着我的衣领某放手,嘴里还一直骂得很难听,工地上的工人实在看不下去,过来拉开了,不一会儿,中屯村过来三十几人,和我们工地上的工人打了起来,我有四个工人被打伤,后来打电话报了警,派出所让我们调解,邢某丁不让我们开工,没办法我们停了十天工,最后我们项目部马某买礼品看了邢某丁,赔给他六千元钱才让我们开工。

7、证人夏某某证言:进的沙子、石某、白灰、煤都是邢某丁、邢某己等人给上的料,如果不从他们手里进料,其他人供料被阻拦,进不成料。他们供给我们的料,比市场价格高7-10元。不进他们的料没有办法,我们十标段料场就建在他们村,我们不和他们签合同,不进他们的料,别人就送不过来,为赶工期,我们只好进他们的料。从2009年2月到2009年10月期间是邢某丁和京信公某签的合同,这期间进的碎石、河沙钱款我们给京信公某,京信公某把钱给邢某丁,2009年10月份以后,濮范高速业主公某京信公某换了领某,邢某丁就直接和我们签合同了。我们山西某行路桥有限公某,中的是濮范高速业主公某的标,什么事都要听业主公某京信公某的。开始京信公某找了几个供应商,我知道的有王某,但是这些人进的碎石某有其他料都进不过来,邢某丁这个村X路不让他们进料场,京信公某只能和邢某丁定了合同,由邢某丁他们负责进碎石某河沙。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邢某丁强制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将一台报废的洒水车租给项目部,后因下雨较多,洒水车闲置,邢某丁以x元的价格强制售于濮范高速十标段项目部。明显高于本车的实际价值。邢某丁将车卖给项目部后,若项目部后来施工中用到洒水车,还必须先用邢某丁另外两辆洒水车,若不买不用,就闹事。邢某丁有一台挖掘机、三台装载机、两台洒水车在我们十标段使用。

8、证人方某证言:工地需要很多碎石,开始由业主派人供料。供了没有多少,邢某丁给我说,我们的料必须从他手里进,谁进我吃谁。邢某丁的料比业主供的每方某七元。邢某丁给我们进了有几万方某石,业主公某给我们进料便宜还不用现金,邢某丁给我们进料必须用现金。邢某丁他们都是采用堵路的方某阻止他人供料。

9、证人马某证言:2009年10月X号,邢某丁将一辆报废洒水车强制以x元价格卖给项目部,邢某丁说项目部要不买,将有人闹事,使我们无法施工,邢某丁当时还说该洒水车他购买时确实没花这么多钱,但是这个车是几个人的事,不多要点钱没法给其他人说,邢某丁还说将车卖给项目部后,若项目部后来施工中用到洒水车,还必须先用邢某丁另外两辆洒水车,若不买不用,就闹事。

10、证人文某证言:我在十标段项目部开铲车。邢某丁带领某名中屯村村民,阻拦我开挖掘机在高速上施工,并且把挖掘机上的钥匙拿走了,并威胁我说必须用他们的挖掘机,他们的挖掘机没有干活,我们的就不能用,否则不让我们干活。

11、证人郑某证言:我是十标段项目部的材料员。十标段工程如果用机械车,只要邢某丁有的,必须用邢某丁他们的,不然我们就干不成话。并且邢某丁还将一些机械车辆,以高价强迫卖于十标段项目部,如果不买,就阻拦我们施工。

12、证人刘某某X证言:2008年1月份一天,邢某丁铲车没有司机,工程需要铲车,就给邢某丁说,先用别的铲车,邢某丁同意后,高速找了其他铲车,后邢某丁因嫌高速未用他的铲车,带领某人将刘某某X打伤。

13、证人樊某某证言:开始是和王某签的合同,王某没有进去,被堵在十标段料厂好几天。邢某丁和他村村长还有几个老百姓又来我公某,说向第十标段供应砂石某,我们京信公某也是没有办法,只好由邢某丁他们进料了。

14、证人王某证言:上料时被大屯村X路上堵了四天,最后给了一老头40元钱才放行,后找邢某丁协调未成,无奈放弃为十标段上料。

15、证人闫某证言:去濮范高速十标段供料,还没有卸车,就被大屯村民截住,一直扣了三天三夜,后经项目部调解,我们走了,从那以后再也不敢去送料,他们说再去砸我们车。

16、证人王某证言:2009年春天,我们去濮范高速十标段供料,我们送了三四次后就被大屯村村民堵了,刚开始每车给50元,后来给钱不要,直到第四天,经项目部调解才走,后来就不敢去送料了。

17、证人孙某证言:2009年春天,我们向濮范高速十标段供料,被大屯村村民拦住,向我们要50元钱卸车费。我们没给,他们来了二三十人要砸我们车,揍我们的人,并将我车的备用胎卸走,从那以后再也不敢去送料了。

18、证人刘某某证言:往十标段供应砂石某,我和王某 X的一家两人中标,王某 X的比我先行上料,但是根本进不到十标段,在大屯就被拦住了,后来我看了一下,确实上不去料,我们就放弃了签合同上料,拦车的人都是大屯村的人。

19、证人邢某X证言:集资入股给濮范高速工地上料,将集资的钱放在邢某丁那里,邢某丁负全责,都听他管理,有专门的人在料场看着,有外来上料车时就拦截不让上料。曾某为上料的事情和焦某某人打过架,自己是股东曾某打架现场。

20、证人邢某X证言:集资入股给高速工地上料,邢某丁负责全面,邢某壬、邢某己、邢某辛、邢某某、邢某X具体管理,并在料场小屋值班监督供料。有外来车送料,值班人员就叫上入股人员去拦车,不让外边人上料,自己上料。

21、证人邢某X证言:集资上料,都听邢某丁的,入股的人推选了代表,有邢某丁、邢某己、邢某壬、邢某X、邢某辛、邢某某和白衣阁的一个人。有几个人在料场值班。给高速上的料要高几元钱。

22、证人邢某X证言:集资入股给高速工地上料,邢某丁负责全面,邢某壬、邢某己、邢某辛、邢某某、邢某X、吴XX具体管理,并在料场小屋值班。有外来车送料,值班人员就去拦车,不让外边人上料,自己上料。

23、证人邢某X证言:集资入股,邢某丁负全面的事,邢某壬、邢某己、邢某辛、邢某某、邢某X参与管理,这五人和吴修武轮流值班负责监督进料和供料,并叫上其他入股人员拦其他外边上料车辆。

24、证人邢某X证言:邢某丁组织本村X几户人入股给高速供料了,邢某丁说了算,还有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曾某因为上料多次堵别人的送料车。我给邢某丁开铲车,邢某丁的好几辆机械车租给高速十标段。三辆铲车,其中两辆破的,推石某推不动,老是冒黑烟。

25、濮范高速十标段项目部提供的大屯供料价格差异表。

26、濮范高速十标段项目部和龙王某乡X村委会签订的建设便道和使用合同、临时用地租用合同。

27、机械租赁合同。

28、邢某丁卖于高速十标段项目部洒水车单据。

29、因大屯村民堵车,十标段支出的碎石某费、误工费。

30、范县物价局对洒水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31、辩认笔录。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0年2月1日,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邢某辛、邢某壬、邢某某等人欲阻止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料厂搬迁,强行将该料厂内使用的变压器零克棒挑掉,使该料厂停电,造成第十标段施工工地、机械停工三日。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邢某辛、邢某壬、邢某某等人为阻止第十标段项目经理部自行购白灰进料厂,又将料厂变压器零克棒挑掉,使该料厂停电,造成第十标段施工工地停工一日。后经濮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司法鉴定证实造成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丁供述:第一次大概是在2009年底的一天,邢某壬给我说料场要从我们村搬走,不能让他们搬,要不把电给他们断了,我告诉他先别断,让我先问问老马某不是真的,我就给老马某了个电话,就是这个情况,过了一两天我就给邢某壬说了十标段确实要搬走的事,过了两天一个上午,老马某我打电话说料场的电停了,要和我见面。和老马某面后说起了料场搬走的事情,老马某原来我们送的料一方某加2元钱,邢某壬开口给老马某50万,老马某有答应,说先把电送上,等项目部的头来了再说,我也想老马某做不了主,就安排邢某壬、邢某X、邢某某、邢某辛、邢某己,让他们把电送上,当天下午就把电送上了,这次就停了半天电,算是给项目部一个警告,就是为给他们要钱。电是邢某德、邢某壬他们停的,是害怕料场搬走,如果搬走了我们入股的人就断了挣钱的路了。第二次停电和第一次情况一样,这次停了三天,具体谁停的我不知道,是第一次停电5、6天以后,王某替老马某情,我叫上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邢某德见了王某群,他答应中间给项目部做做工作,多给我们一些补偿,就没再停项目部的电。

2、被告人邢某己供述:春节后半个月左右,项目部要把料厂搬走,我们上料的不愿意让料厂搬走,搬走后我们进料的会产生很大损失,机械没法干活,邢某丁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把高速十标段的电给推上。并且还说料厂搬走的这件事以后再处理,这我才知道高速上断电的事,不过就停了有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去找了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经理就找电工把电推上了。我去找项目部的马某理,他说会给赔偿,到现在料厂的事还没解决,我也没听过马某理就这事给过任何赔偿。高速十标段的电是谁断的我不知道,是邢某丁打电话给我说了以后我才知道断电的事的。

3、被告人邢某辛供述:2010年过年后,十标段项目部的老陈又准备搅拌稳定碎石,开始说在大屯料场弄,后来又准备到白衣阁司王某那里干,我们想让他们在大屯干,没有说好我们将料场的电断了两次,断电邢某X、邢某壬、邢某某、吴XX、和我,我们几个人都去了。我们断电后,项目部的老马某过去协调,我们就又推上电了,具体断了多长时间记不清了。2010年春节前后,十标段项目部欠我们钱不还,我们就把十标段的电断了,老马某来说情,就又给他们送上了。

4、被告人邢某壬供述:春节前的一天,我们入股值班的几个人向十标段要我们的料款,十标段项目部的说钱没过来,没给,我们气不过,就把料场的电停了,电停以后,十标段项目部马某理找到XX,和XX一起找到广献说情,也不知道他们具体怎么说的,广献给我说了让把电送上,当时英群和我们值班的都在,是英群打电话给马某理,让老马某己把电送上了。

5、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春节前料厂欠我们的钱,我们把料厂的电给断了三天,我断了一次,邢某辛给断了一次。都是春节以前腊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邢某辛断电停了有两天,我断的那次有一天时间,邢某辛断电以后,料场一个姓马某,他是负责地方某调的,他找到新民,新民后来就把电给供上了,我那次断电是找的我和邢某己,最后也给供上了。

6、证人马某证言:邢某壬、邢某德、邢某某、邢某己、邢某辛、吴XX经常性无故断十标段的电,其中2010年2月初,因项目部想把料场建到白衣阁乡X村,邢某壬等人就将我们标段料场的电断掉三天,并向我们索要赔偿款50万元。每次断电都必须和邢某丁协调,协调好后,邢某丁让他们把电送上。

7、证人刘某某X证言:料场使用的电是和供电所签过协议的,变压器也是自己买的。邢某丁有时候让村民进入料场停料场的电,使我们无法施工。

8、证人李某某证言:不合邢某丁等人的意,就断我们的电,并且经常性断电,参与断电的有邢某X、邢某辛,其他的叫不上名字,我们项目部有发电机,但不敢用,谁敢私自发电就揍谁。

9、证人夏某某证言:邢某壬、邢某X、邢某某、邢某己、邢某辛等人在料场耀武扬威,对工人指手画脚,看谁不顺眼就打谁,不合他们的意就断电,就连用发电机发电做饭,也得请示邢某丁他们。

10、证人刘某某X证言:邢某辛、邢某某、邢某X、邢某壬参与断电,平时有些小事一不合他们的意思就断电,每次断电都必须与幕后人邢某丁和村长去协调,如果私自推闸通电就会挨打。

11、证人王某证言:在料场值班的中屯村的那几个人经常断料场的电,如果高速十标段有什么做的不让他们满意的,他们就断电,有一次断了三天电,我们不能正常施工,就连我们吃饭都不能用电,如果发电,做完饭就得断掉,否则,他们就揍我们工人。

12、证人杜某证言:大屯村的邢某辛、“XX”还有大屯村的两个人经常断料场的电,最长的时候停了三天,并且工人都不敢去阻拦,否则就会挨打。我们做饭自己发电都不行,后经项目部和他们说,我们做饭可以自己发电了,做完饭必须停了。

13、证人虎某证言:龙王某中屯的人经常停料场的电,没有人敢去阻拦他们,我们自己发电,就要砸我们的发电机。

14、辨认笔录。

15、十标段项目部提供《施工日志》。

16、濮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07年12月某日,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等人乘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施工人员方某外运施工机械之机,采取阻碍手段,诈取方某现金9000元,获款分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丁供述:2007年底,邢某X给我打电话,说方某向外拉机器,得给他要钱,我说你们看着办吧,傍晚方某问我看看怎么办,我说他们不让你拉,你得给三万元钱,晚上方某买了些礼品到我家,我不在家,他打电话给我,问到底要多少钱,我说我给他们说一下你少拿些吧,最后说让他拿一万元,第二天早上,方某把钱拿来了,我点了一下,是九千元。拦截方某的人我知道的有邢某X、邢某己、邢某X,别人我就不知道是谁了。我把钱给了邢某X、邢某己、邢某X各一千元,可能还让邢某X给了邢某X几百元。方某的机器和我们没有关系,就是想给他要钱。后来我还给方某说过,别的五台机器还得交钱,每台一万元保护费,但是没有给。

2、被告人邢某己供述:方某原来给濮范高速十标段打桩,他承包高速路的软基工程。我们和方某没有发生过什么事,他干他的活,和我们没关系。

3、被害人方某陈述:2008年春节前,我公某在江苏常熟有工程任务,我找来吊车和拉机器的车辆,准备把机器拉走一台,邢某X带了六七个人阻挠我拉走工程机械,说该事没有和邢某丁说好,不能把机器拉走,谁拉打谁。没办法只能给邢某丁打电话,邢某丁电话中向我索要三万元现金,后我携带礼品到邢某丁家说情,最后交给邢某丁一万元,才将机器拉走。

4、证人徐某证言:邢某X带领某七个人阻挠将该机械拉走,我和方某去找邢某丁,邢某丁说要拿三万元才行,后来方某拿来一万元现金到邢某丁家,方某回来后给我说给了邢某丁一万元。

5、证人方某证言:方某将机械拉出被中屯村X村的支部书记一万元才解决。

6、证人马某证言:我给方某去吊机械被中屯村村民拦住,第二天,方某又让我去,并且给我说他给了他们一万元钱才处理好。

7、辨认笔录。

8、范县公某局出具在逃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四)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08年12月某日,在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施工中,因没使用被告人邢某丁的施工机械,邢某丁伙同他人窜至该标段工地,肆意殴打第十标段项目经理刘某某X等人。

2、2009年8月某日,被告人邢某辛对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施工队电工杜某指挥运料车辆产生不满,遂对杜某肆意殴打。

3、2010年1月22日,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施工队桂某、符某因制止龙王某乡X村邢某X捡拾钢筋头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邢某丁等人将桂某、符某殴打住院。

4、2010年1月某日,在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院内,被告人邢某辛随意殴打该段副站长曾某。

5、2010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邢某辛自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收料员郑某处借用电动冲击钻不归还,又随意殴打郑某,经鉴定证实该电动冲击钻价值614元。

6、2010年3月某日,被告人邢某辛等人使用翻斗车,强行自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料厂内拉走河沙二十方,经鉴定证实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丁供述:2008年底,我给十标段项目部经理刘某某X说我手下有三台铲车、两台洒水车,以后要给高速上干活,他说因为我是村支书会优先使用我的车,我的几辆车就开始给高速干活。一个月后的一天,我酒后到十标段,发现十标段没有用我的铲车,用了司王某村王某的,我就找到刘某某X问是怎么回事,没说两句,我就抓着刘某某X的衣领某声骂他,并打了刘某某X两耳光,然后我们就打了起来,我们村X村民和他们工地上的人打起来,此事后来派出所调解了,十标段赔了我6000元医疗费。他们也一直使用我的洒水车和铲车。有一天早晨出去,看见有人在打架,过去看到邢某X、邢某X还有另外两个人在打小桂某,我还看到邢某X的父亲捂着鼻子蹲在地上,接着我们村又来了几个人,我就说再打也不亏,我们村的人就去打小桂X,小桂X就跑了。

2、被告人邢某辛供述: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去十标段料场那里准备拉些沙子,保安给我说得给站长说,我就给站长李某某打了电话,李某某同意了,老马某保安打了电话,我接了,给他说拉点沙子,他也同意了,我就开着铲车和翻斗车去装沙子,我用铲车向翻斗车内装了两下,也就三方某子,就回家了。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郑某看管的仓库见到他,因为我从他那里借一个电钻没有还他,当时我也喝了一点酒,就和郑某吵吵了起来,互相推了对方某下,我就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上料的车准备过磅,因为排了很长的队,姓杜某电工正在指挥车辆,我就让他把前面的车指挥开让我们的车过去,他指挥的不行,我就向他脸上甩了一拳,姓杜某电工也没说话,我就走了。

3、被害人刘某某X陈述:2008年12月份的一天,邢某丁的铲车没有司机,给邢某丁打了电话,工地要施工,就找了另外一辆铲车。邢某丁后去高速工地,发现他的铲车没有用,就抓住我的衣领,打了我两耳光,还说不用我的铲车,我让你记住。

4、被害人刘某某X陈述:当天和工友下班回去,看到工地有人打架,过去看,发现邢某丁领某邢某辛、邢某某、邢某柱还有三四个人在打刘某某X,我过去拉,邢某丁就又叫来二三十人,把我和我们的工人也一块打了。

5、证人公某证言:快下班,见到高速工地上邢某丁、邢某X领某二十多人打刘某某X,我和工友就过去护刘某某X。打完后,邢某丁还要求让我们派车送他去医院,在车上,邢某丁还打刘某某华。

6、被害人桂某陈述:2010年元月份一天,正在睡觉,看料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工地有人偷东西,我就过去,看到一老头还有两个二三十岁的人,我说小的可以拿走,大的我们还有用,我姐夫符某也到了,那两个年青的不同意,就打我和我姐夫符某,然后邢某丁就去了,还有中屯村的二三十人,邢某丁说就是他,打他,打到什么程度有我负责。打了十来分钟,我和我姐夫符某以及两个看管人员就跑了,当时那两个看料的跑时都没有敢穿衣服。

7、被害人符某陈述:那天早上,接到电话,说工地有人偷东西,就过去,我内弟桂某也过去了。见一老头拿了我们工地上的材料,桂某就拿了出来,这时旁边一个年青的一脚就把桂某踢到沟里了,接着邢某丁还有大屯的二三十个人过来,邢某丁就指挥他村的人殴打我和桂某。

8、证人郭某证言:在濮范高速十标段工地负责看管的工人刘某某X、刘某某X有一天早晨穿着秋衣秋裤就回了家。

9、被害人杜某陈述:过磅时有一些拉砖渣的车插队,我过去疏通,邢某辛就骂我,接着就打我,把我的门牙打松了。

10、证人马某证言:邢某辛带着过磅的车堵住了出口,杜某就去疏通,被邢某辛打了一顿。邢某辛因为想给曾某多要几张洒水车干活的票,曾某未给,邢某辛伙同另一男子将曾某打了一顿。

11、被害人曾某陈述: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十一点多,邢某辛伙同另一男子跑到料场抓住自己的衣领某自己的头,被二人打了一顿。

12、证人夏某某证言:邢某辛经常在料场打骂料场的人,我听说邢某辛打过陕西某杜某、广东的曾某还有其他人。

13、证人郑某证言:曾某借给邢某辛一个电锤,邢某辛打了借条,邢某辛多日不还,便向其索要,邢某辛未还,次日上午邢某辛带领某个村民到项目部找到我,命令我将借条烧掉,若不烧掉,就不让我在这干了,我害怕就烧了借条,到了下午,邢某辛喝醉酒后又来到料场找到我,什么也没说就无故将我揍了一顿。

14、证人汤某证言:在今年春节前的一天,邢某辛从料场借了个电锤,打了个借条,好长时间没还,一天邢某辛带着两个人找到郑某,让其将借条烧掉,郑某不烧,邢某辛和其儿子,其他不认识,便打起郑某来,见状我出去给老板打了个电话通报此事,回来后邢某辛将我也打了一顿。

15、证人魏某证言:大屯村的人因为借电锤不但不还,反而向郑某要回借条,郑某不给,于是将郑某打了一顿。

16、证人公某证言:大屯村的一个人借了个东西某但不还,反而向郑某要回借条,郑某不给,于是将郑某打了一顿。

17、证人郑某证言:大屯村的人因为借电锤不但不还,反而向郑某要回借条,郑某不给,于是将郑某打了一顿。

18、证人虎某证言:大屯村的人借了个东西某但不还,反而向郑某要回借条,郑某不给,于是将郑某打了一顿。

19、证人马某证言:邢某辛从未提过要沙子的事,当天郭某给其汇报此事。邢某辛等四人到工地去抢走沙子20方。

20、证人郭某证言:邢某辛和其儿子等四人用铲车和翻斗车到料场抢走沙子二十方。

21、证人赵某证言:邢某辛和其儿子等四人用铲车和翻斗车到料场抢走沙子二十方。

22、证人李某某证言:大屯村邢某辛给我打电话要沙子,我没答应,后来大屯村的人到料场把沙子抢走了,具体多少不知道。

23、证人刘某某X辨认笔录。

24、刘某某X住院病历。

25、受害人桂某医疗报销单据。

26、电锤购买收据。

27、价格鉴定书,经范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电锤价值614元。

28、价格鉴定书,经范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20方某子价值2400元。

其它综合证据: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采取胁迫手段,让对方某受其供应筑路材料的要求,迫使与其签订供料合同,明显违背对方某思,又以胁迫方某让第十标段使用其购买的施工机械,强行销售洒水车,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他们是按合同供料,价格不比其它的高,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与被害单位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其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为达到其供料的目的,强行停电,影响第十标段的正常生产,其行为符某破坏生产经营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某敲诈勒索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犯敲诈勒索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丁辩解所要的钱是土地补偿款,被告人邢某己辩解自己没有参与,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邢某丁、邢某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在公某场所肆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邢某辛又强拿硬要公某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某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辩解及辩护人辩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与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辩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其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要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而本案中,被告人邢某丁以其村X村X村民及邢某丁亲戚参股而形成的合伙组织,他们时分时合,获得非法利益后,两次分红,没有用于组织本身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故他们不具有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虽然他们以采取胁迫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来实现对濮范高速公某第十标段筑路材料供应权的非法控制,但这种没有稳定严密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经济实力,仅有胁迫手段来实现非法控制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某机关指控邢某丁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

公某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丁、邢某辛、邢某己、邢某壬、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中,证人焦某某、焦某某证言证明邢某丁组织本村的人拿着木棍叫嚷着去打架的情况与其它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间相互矛盾不具有排它性,特别是预谋情况,参加殴斗的人数,是否持械,五被告人各自行为不清,证据间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五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邢某丁犯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辛犯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己犯强迫交易罪、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邢某壬、邢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止)

被告人邢某己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止)

被告人邢某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止)

被告人邢某壬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止)

被告人邢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王某霞

二Ο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韩晓燕

马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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