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资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曹俊芳、欧阳勇军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某,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曹俊芳男,1984年出生。

被告欧阳勇军,男,197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曹俊芳、欧阳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