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曹俊芳男,1984年出生。
被告欧阳勇军,男,197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曹俊芳、欧阳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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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