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杨丹,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德青峰煤矿,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镇官渡桥。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矿矿长。
上诉人覃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青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是登记注册在武陵区内的市属企业,应认定其住所地为武陵区,故本案应由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中的证据能证实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石门县,而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登记注册在武陵区内的企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