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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华

人民陪审员黄某益

人民陪审员蒋振廷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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