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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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华
人民陪审员黄某益
人民陪审员蒋振廷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