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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

被告何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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