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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812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龙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盛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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