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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

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飞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唐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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