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
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飞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唐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