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忻某某,男,河南葛天(略)事务所(略)。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底,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尉氏县X村的广民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电瓶需要到家安装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一组“超威牌”48伏20安的电瓶(价值660元)。
2、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长葛市X镇X村铃木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电瓶需要到家安装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一组“天能牌”48伏20安电瓶和一组“超威牌”48伏20安电瓶(价值1340元)。
3、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长葛市X镇西杨森迪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电瓶需要到家安装为由,诈骗被害人陈跃峰两组“昌盛牌”48伏20安的电瓶(价值1260元)。
4、2010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长葛市X镇上海韩田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电瓶需要到家安装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磊两组“超威牌”48伏20安的电瓶(价值1320元)。
5、2010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尉氏县X镇五星钻豹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电瓶需要到家安装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洋两组“一电牌”48伏20安的电瓶(价值1360元)。
6、2010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长葛市X镇X村黄某的电动车修理店,以购买电动车电瓶需要到家安装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两组“天能牌”48伏20安的电瓶(价值1000元)。
7、2010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长葛市X村都市佳人电动车专卖店,以购买电动车电瓶需要到家安装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两组“超威牌”48伏20安的电瓶(价值2300元),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其家属积极退还赃款6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XX、左X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