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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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铁西区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5日、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1年2月25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岳某某伙同朱磊(另案处理)在淇县铁西区甜甜网吧无故殴打刘某某。

二、2009年4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伙同李晓(另案处理)在淇县X路电影院附近无故殴打张某某。

三、2010年4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伙同朱磊在淇县时代网吧无故殴打黄某聪。

四、2010年4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伙同朱磊在淇县时代网吧无故殴打杨某某、杨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朱磊因在淇县铁西区甜甜网吧上网时被网管刘某某吵了一顿,即怀恨在心。2010年4月21日晚,朱磊伙同岳某某手持木棍到刘某某住的地方找到刘某某,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并用木棍夯刘某某。

二、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岳某某和李晓、张某某在淇县X路电影院门口玩,张某某和熟人去吃饭,因未叫岳某某和李晓,岳某某和李晓产生不满,张某某吃过饭后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三、被告人岳某某和朱磊因平时看不惯黄某聪,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淇县时代网吧无故殴打黄某聪。

四、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伙同朱磊在淇县新空间网吧无故殴打杨某某、杨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岳某某供述:朱磊在淇县铁西甜甜网吧上网时,网管刘某某咋呼朱磊来。2010年4月21日晚上朱磊叫我和他去打这个网管,我们两个各找了一根棍,在刘某某住的地方找到刘某某,跺了他几脚,我们就跑了。

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晓、张某某等人在淇县X路电影院门口玩,我们都没有吃饭,张某某碰到一个熟人去吃饭了,我们很急,说张某某不讲义气。张某某吃饭回来后,我们将他打了一顿。

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朱磊喝过酒后,到淇县铁西时代网吧玩,在网吧碰到黄某聪。因平时黄某聪办事不行,我看不惯他,就想打他。我和朱磊把黄某聪从网吧里拽出来摔翻在地,照他身上跺了几脚。

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朱磊去淇县新空间网吧找网管张娇玩,碰到漯河的两个男子,我们拌了几句嘴,我和朱磊就把这两个男子打了一顿。

2、同案人朱磊供述:我在淇县铁西区甜甜网吧玩时,网管刘某某咋呼我来,我怀恨在心。2010年4月21日晚上,我叫上岳某某去找刘某某的事,我和岳某某每人找了一根棍,到网吧租房的地方找到刘某某用棍照他身上乱夯,他一喊人我们就跑了。

2010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岳某某喝过酒后,岳某某说黄某聪办事不行,想打他,我们就到铁西时代网吧找到黄某聪,把他叫出来,岳某某将黄某聪摔翻,照他身上跺了几脚,我们就走了。

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岳某某对我说他的女朋友通过QQ叫漯河的两个男孩来淇县玩,让我和他把这两个男孩打一顿。我们来到淇县新空间网吧找到这两个男孩,对他们拳打脚踢。

3、同案人李晓供述:其供述内容与被告人岳某某供述无故殴打张某某的主要情节相互印证。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0年4月21日晚上十点多钟,我在网吧租的房子里,网管牛某娟喊我说有人找,我到门口看到岳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子,我问他们有什么事,岳某某没有说话就一脚将我跺翻,另外一个男子就用棍照我身上夯,我一喊人他们就跑了。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岳某某、李晓在淇县X路电影院网吧玩,期间碰到一个熟人,我跟他们去吃饭了。饭后走到电影院西边,岳某某和李晓拦住我,说我不讲义气,不叫他们去吃饭,就对我拳打脚踢。

6、被害人黄某乙陈述:2010年2月份,我在淇县铁西新时代网吧上网,岳某某和朱磊进去,把我叫出来照我身上乱打,打过我以后他们就走了。

7、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杨某在淇县新空间网吧与张娇一起玩电脑,正玩时,进来三名男子,拽住我就打,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杨某看到他们打我,就问干啥哩,这三个人就又把杨某打了一顿。

8、证人牛某某证言:2010年4月21日晚上十点多钟,我正在租房处做饭,刘某某在另一间屋里睡觉,有两个年轻孩找刘某某,我就喊刘某某,刘某某就出去了,随后就听见打架的声音,我出去一看,这两个年轻孩拿棍正打刘某某,我就赶快去叫人,两个年轻孩看见我去叫人就跑了。

9、淇县公安局干警王洪彬、罗志鹏证明:证明调取被害人黄某聪证言经过。

10、淇县铁西区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黄某聪又名黄X、黄某乙,其父黄某常,其母罗振群。

11、黄某聪户籍证明。

12、破案报告:2010年4月24日将被告人岳某某抓获归案。

13、被告人岳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岳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岳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情况,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秦海泉

审判员王士清

审判员甄瑛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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