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女,(详细情况略)。
申请人陈XX要求宣告李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以其夫李XX于2006年8月26日在黄某岭煤矿从事井下维修工作时,不幸受伤,致使右脚粉碎性骨折,送至嘉禾县中医院治疗后,于2007年7月突然从中医院消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为由,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李XX失踪。
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乡X村X组X号,系申请人陈XX之夫。2007年7月李XX因伤在嘉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走失,其亲属经多方寻找一直下落不明。从李XX走失之日至2010年11月18日其妻陈XX向本院申请宣告李XX失踪之日止,李XX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XX下落不明已满三年,且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三个月届满后李XX仍然下落不明,其利害关系人陈XX请求宣告李X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XX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XX为失踪人李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