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行于思(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谢某某x元,如该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其仍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赔偿谢某某的损失;
二、被上诉人魏某、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前连带赔偿被上诉人谢某某x.2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魏某、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