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本案执行标的28.7033万元,已执行到位20.08万元,余款8.6233万元因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斌
审判员李红日
审判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