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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某甲与被执行人安仁县牌楼乡松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本案执行标的28.7033万元,已执行到位20.08万元,余款8.6233万元因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斌

审判员李红日

审判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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