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住(略)。曾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4月14日被河南省长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5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4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银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的代理人刘国杰,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虚构登封市石淙河地区建设打水井、建隧道工程,并谎称该工程要对外承包建设,与河南省栾川县的周××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周××现金5万元。
2、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以登封市水峪寺打井为名,谎称要对外承包,与福建省柘荣县的吴××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吴××现金12万元。
3、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登封市水峪寺打井为名,谎称要对外承包,与陕西省镇巴县的张××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张××现金12万元。
4、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登封市水峪寺打井为名,谎称要对外承包,与安徽省霍邱县的何××签订施工合同,骗取何××现金6万元。
5、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高炎令(另案处理)以登封市水峪寺打井为名,谎称要对外承包,与湖北省郧西县的方××签订施工合同,诈骗方××现金7万元。
6、2011年3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登封市水峪寺打井为名,谎称要对外承包,经田某振(另案处理)介绍与河南省新密市的宋××、张××、梁××签订施工合同,诈骗三人现金2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吴××、张××、何××、方××、宋××、张××、梁××的陈述;证人谢××、魏××、梁××、郭××,余××、牛××、王××、高×、程××、李××、赵××的证言;施工合同及收据;伪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河南省长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焦南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田某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翟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应分别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田某某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