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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雷XX、雷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行职工。

被告雷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雷XX、雷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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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人民陪审员李华滨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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