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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某,女

被告:陶某,男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结婚后,经吵吵架,无法沟通,偶尔还有家庭暴力。至今感情一直不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陶某由我抚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两人感情基础好,没有破裂,并且有两个孩子,为了孩子成长,希望夫妻双方互相谦让,弥补感情缺陷,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陶某1997年自由恋爱,1995年5月1日在泌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6月4日婚生女儿陶某,2000年6月3日婚生男孩陶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陶某感情较好,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五朝

审判员:胡文兵

审判员:范梅红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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