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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魏某某与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焕彩,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耿某某、魏某某与上诉人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耿某某、魏某某及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某某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焕彩、上诉人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邢立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耿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上诉人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尤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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