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焕彩,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耿某某、魏某某与上诉人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耿某某、魏某某及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某某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焕彩、上诉人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邢立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耿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上诉人邓州市X镇人民政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尤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