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敏,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安阳市小西门二手自行车市场买电动车时,遇到一卖电动车的陌生男子,之后帮助该男子将金×被盗的贝尔牌电动车卖给本村的李××(已判刑),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14元。
另查明,该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供述、被害人金×陈述、被盗电动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犯判决书、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林
代理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