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敏,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安阳市小西门二手自行车市场买电动车时,遇到一卖电动车的陌生男子,之后帮助该男子将金×被盗的贝尔牌电动车卖给本村的李××(已判刑),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14元。

另查明,该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供述、被害人金×陈述、被盗电动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犯判决书、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林

代理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