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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在荥阳市正大机械厂工人娄某某的宿舍休息时,趁人不备,将失主娄某某的邮政储蓄卡盗走后于2010年10月28日早上6点多,在荥阳市X乡李克寨长城机械厂门口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娄某某1000元现金,现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娄某某陈述、退赃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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