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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27日被逮捕,2008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某某,河南龙图(略)事务所(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下旬,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贾俊、姚某某、李德林(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谎称李德林为中金龙跃投资有限公司代理老总,为骗取陈某三矿负责人陈某某的信任,向陈某某出具伪造的中金龙跃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函一份,声称该公司将以5千万元收购陈某三矿。因陈某三矿没有采矿证,李德林、曹某某谎称能与煤炭司司长协调办理采矿证,骗取陈某某五万元现金。现赃款五万元已退还被害人陈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供述2007年7、8月份,其伙同李德林、姚某某等人虚构中金龙跃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荥阳陈某三矿,且能办理采矿证的事实,骗取陈某三矿矿主陈某某五万元现金。2、同案犯姚某某、贾俊的供述,均供述了其伙同李德林、曹某某虚构中金龙跃公司收购荥阳陈某三矿,骗取煤矿法人五万元现金。与曹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陈某了2007年7月,李德林、曹某某等人虚构李德林是煤炭部副部长,中金龙跃投资有限公司要收购陈某三矿,骗取其钱财的事实。4、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贾俊通过传真发给陈某某一份虚假的中金龙跃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陈某煤矿的通知函和一份虚假的购矿合同,但一直没有收购陈某三矿。5、书证:伪造的中金龙跃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函、购矿合同各一份。伪造的澳大利亚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书一份。6、荥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还涉案赃款五万元,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陈某某。7、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其已收到五万元退赃款。8、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辩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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