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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珂,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唐,河南恒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贵祥,河南恒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保险河南分公司)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保险漯河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珂.民生保险河南分公司及被告民生保险漯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堂、侯平利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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