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官六生,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上官六生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上官六生和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属于再婚结合,2005年3月底,经人介绍双方认识,同年4月7日便到渑池县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共同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吵闹闹,不仅双方闹的不可开交,就连原告的亲戚也不得安宁。被告属于个体旅社业主,原告在此帮助经营,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反而将工资固定额上交被告,被告嫌原告照顾八十三岁的老母,对子女没有感情,动不动找事,致使没有一天安宁日子,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事实过错,仅用一些有名无实的虚词,假话,谎话,公然欺骗法庭,侮辱被告人的人格,名誉,我坚决不答应原告的诉请,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调查的相关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原告上官六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尚好,并没有大的矛盾出现,虽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两人如果能互谅互让,还能够和好如初,经本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上官六生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官六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张群芳
审判员陈来花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上官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