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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源汇区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平生,漯河高新区后谢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社清收队长。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源汇区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闫平生、刘某乙,被上诉人源汇区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旗、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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