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平生,漯河高新区后谢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社清收队长。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源汇区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闫平生、刘某乙,被上诉人源汇区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旗、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