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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时某某,男,197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乙,男,1963年出生

时某某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时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坤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王智剑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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